两年前,福清市平易近老李把位于福清城关向高街的一套住房租给林某,商定租期为两年。去年7月,老李欲向林某收取半年的房租时,发现林某已石沉大海。因为签定租赁和谈时,老李未留下林某的身份信息,是以,他只能用电话号码联系林某。结不美观,他找了一年,也未能找到林某讨回欠租。
老李说,2008年1月26日,他将自己在福清城关向高街明宫楼的套房租给林某,用作经营托管机构的场所。那时双方签定了和谈,商定租期两年,半年交一次房租,每月800元。刚起头,林某按时缴纳房租。去年7月,老李膳缦闩收租时,发现林某将托管机构转给向某经营。
老李认为向某承包了托管机构,也一并承转了托管机构租房的债权关系,便要求向某缴纳残剩半年的房租。向某称其与林某的承包和谈自10月25日起生效,此前的房租应由林某给付。
一年多来,老李不竭拨打林某的电话,要么处于关机状况,要么无人接听。因为签定衡宇租赁和谈时,老李未留下林某的有关身份信息,是以,打欠亨电话,他就找不到林某拿回房租3000余元。
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的陈纪豹律师认为,承租方林某在未经房主赞成的情形下,将房子转租给他人,房主可以按照此前与林某签定的和谈,要求林某缴清房租。如不美观转租方由此受到益处损害,也可以向林某要求响应赔付。同时他也提醒泛博市平易近,在将衡宇出租时,应该要注重挂号双方的有关证件,一旦呈现租赁纠缠,可以有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。